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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注册企业规范登记试点工作通知


集群注册企业规范登记试点工作通知
  《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试行有效期临近届满,为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市局决定在南城分局开展集群注册企业规范登记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及适用范围
  试点时间:即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
  适用范围:登记注册地址在南城街道的托管企业和集群注册企业。
二、试点措施
(一)加强相关人员实名认证
  1、集群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时,由经办人、法定代表人及联络员到登记窗口填写"实名认证卡",进行实名认证;上述人员发生变动的,需到窗口实名认证。(注意:集群企业设立经办人必须为托管公司人员,法定代表人无法作为经办人)
  2、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办理以上业务时,需先到窗口实名认证,由分局工作人员登录"全程电子化子系统"实名认证栏目上传被认证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及照片;
  3、办理股东变更时,需要涉及到股权转让及受让的新旧股东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场拍照;变更法定代表人时,需要拟任新法定代表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场拍照。
  4、上述人员不能到场实名认证的,应当通过公证确认。
(二)加强托管资格管理
  托管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暂停托管资格:
  1.违反《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未履行相关托管义务的,如未建立秘书制度、未建立集群企业档案、未建立门户网站、未在网站公示集群企业相关信息等;
  2.未落实本通知要求,不配合不协助试点分局加强集群企业管理的。
(三)加强集群企业管理
  1.托管企业每季度向试点分局报送履行托管义务情况,填写《集群企业联络情况统计表》(附件2)、《无法联络集群企业明细表》(附件3),于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报送试点分局备案。托管企业通过约定联系方式,超过3个月无法联络的集群企业,统计记入《无法联络集群企业明细表》,并在本企业门户网站公示相关名单。连续两个季度未按时报送联络情况的,暂停其托管资格。
  2.对《无法联络集群企业明细表》中每季度新增的失联集群企业,托管企业应统一出具《失联集群企业的情况说明》(附件4),附上《失联集群企业清单》(附件5),一并于每季结束后10天内报送试点分局。
  3.对《无法联络集群企业明细表》中超过6个月无法联络,且约定代理税务业务但已超过6个月没有发生代报纳税的,视为涉嫌6个月未经营的集群企业,托管企业应邮寄一次专用信函(附件6)至其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的身份证地址确认相关情况,并根据邮寄结果,出具《6个月无经营集群企业的情况说明》(附件7),附上《6个月无经营集群企业清单》(附件8),连同邮寄信函回执,一并于每季结束后10天内报送试点分局。
附件:2.集群企业联络情况统计表
   3.无法联络集群企业明细表
   4.失联集群企业的情况说明
   5.失联集群企业清单
   6.提供情况说明通知书
   7.6个月无经营集群企业的情况说明
   8.6个月无经营集群企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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