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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存在六大问题


(上接A01版)报告指出,在部分评估报告中,评估师采用了不当的评估假设和估值模型,相应的参数选择缺乏依据、或者直接选择了不当的参数,评估计算过程出现明显的计算错误,均反映出评估师执业能力和执业水平较低,导致评估结果欠公允。(代理资产评估)
  其次,在收益法的使用上,评估机构在为上市公司相关的资产交易提供估值服务的过程中,对于以公司股权、无形资产等为标的的交易行为,评估师往往选用了收益法进行评估。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评估师滥用收益法、各项参数量化的依据不足、不合理设定评估假设等现象。
  第三,评估师在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对于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往往引用其他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结果。但有些评估报告不恰当地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结果,主要表现在即使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和价值内涵不同于其他专业报告中设定的假设前提和价值定义时,也直接引用数据,从而导致错误的评估结果。
  第四,评估师为资产的交易提供估值服务,由于已经具有明确的交易行为,评估结果应当是在这个交易背景下的资产价值。评估师应当关注资产转让方是否具有处置资产的权利,即在目前的法律、法规条件下,资产能否进行交易。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实践中出现了因上述法律权限不清导致评估价格虚高的问题。
  第五,对资产价值的评估是为相应的经济行为服务。如果经济行为已经明确,比如上市公司收购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该资产与上市公司其他资源的匹配性。比如,对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专有技术等具有法定使用年限(保护年限)限制的资产,评估师如分别对各项资产进行估值而不充分关注资产与其他资源的匹配性,则可能造成资产评估值欠公允。(代理资产评估)
  第六,在实务中,有些资产可能进行了两次甚至多次评估。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收集并分析评估对象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但实践中,有的评估报告对以往的评估事项根本不予以提及,更不对之进行分析。(代理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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